深圳人身损害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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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败但医生隐瞒是医疗过错吗 实习医生是否非法行医?

2022-03-20深圳人身损害纠纷律师

 袁秀珍律师,深圳人身损害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手术失败但医生隐瞒是医疗过错吗

  一、手术失败但医生隐瞒是医疗过错吗

  手术失败但医生隐瞒,可以进行医疗鉴定,看医生是否存在有医疗过错。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二、家属签手术同意书要注意什么

  第一,认真的听你的医生给你讲解手术过程及可能出现的情况,我们告诉你的一定是你必须清楚和明白的。医生在签字的时候不会用高难度的专业术语来压迫你,在签字前作为患者的法定授权人你必须知道你的亲人得的什么病,都有什么治疗方式,很多疾病手术治疗也许只是其中的一种,是否选择手术治疗,患者及家属必须清楚做出决定。

  第二,手术同意书中详细的告诉你手术可能出现的风险,其实很多手术都是切除病灶,对于正常的人体结构属于破坏性操作。这是两害相比取其轻。目的是维持人体机能的运转。告诉你并发症就是叫你知道我们的机体可能会因为手术造成哪些损伤。一旦出现这些损伤自己能否接受。手术同意书并没有推卸责任的法律效应,一旦出现医疗事故的问题,就是签了同意书也一样可以追究医院和医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手术同意书就像吃药看的药品说明书一样,有的并发症出现的可能性很大,有的意外情况和并发症的发生率是很低的,我们要看到手术的积极效果,既然你的医生告诉你能够完成这样的手术,那你就应该相信他们。所以签手术同意书一定要冷静和果断,看主要问题抓大局。

  三、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手术失败但医生隐瞒是医疗过错吗;,手术失败但医生隐瞒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还需要经过医疗鉴定,如果确认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及家属可以联系律师,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以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实习医生是否非法行医?

  按语:实习医生单独从事治疗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问题;。如果在普通法系国家,经过当事人的上诉,上诉法院一般会就此作出判决,形成一个先例,并对该院及本辖区的下级法院形成拘束力,今后再遇到该法律争议,均须遵循该先例作出判决。由此一个法律规则也就产生了。但在我国,目前各地法院均予以回避,既不作出判决,也不向最高法院提出请示,成为一个法律空白。解决这一个问题既困难也简单。困难是在我国政治结构下,如何决定不是由法院一家说了算,至少需要与卫生部进行沟通磋商;简单是费些口舌,不难得出一个结论。但面对转型社会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靠一个一个地协商博弈、讨价还价来解决,不仅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需要,而且在整体上始终处于变动不居,难以形成一种确定的、法治化的格局。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是否需要建立一整套更有效、更低廉、更简便地形成规则的机制,使社会行为有法可据,司法审判有法可依答案恐怕是很显然的。

  11月3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三年前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女教授熊卓为在本院接受治疗后死亡的案例,报道中提到,有三名参与死者治疗的医学院学生没有行医资格,属于非法行医,一时震动全国。

  报道次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即发表声明,;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其中多次提到我院‘非法行医’,其报道内容失实……令全院教职员工感到无比震惊和愤慨!;

  后经证实,三人当时皆为实习医生,事发时均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同日,卫生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公告称: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但同时要求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针对临床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

  11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局副局长刘文秀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一般医院如果出现没有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给患者看病,可以断定是;非法行医;。但是作为;教学医院;的这所著名医院,出现实习医生参与治疗情况,则可能是管理不严的问题。

  同一天,在该案二审开庭当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向媒体通报,再次坚决否认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与此同时,中国医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声明,称医学生、实习毕业生可以在老师、医师指导下参与医疗实践,这个过程是医学教育的临床实践,并不是;非法行医;。

  11月10日,卫生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毛群安称,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在指导老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行医。

  2007年10月,死者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为,该医院;存在的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今年7月,王建国因此一审赢得了诉讼,被判获赔75万余元。不过,对于原告所称的该医院;非法行医;问题,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涉及。

  至此,舆论风波中的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变得越发扑朔迷离。

  此;法;非彼;法;

  按照我国的执业医师制度,医生行医必须拥有两证,首先要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1999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上述案例中,三人中有一人当时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另外两人则两证全无。三位实习医生均有参与治疗,并在病历留下多处独立签名。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在医院实习的学生只要参与治疗,确定无疑构成非法行医。

  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向媒体出示他所掌握的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的证据。 图/CFP

  然而,看似并不存有争议的;非法行医;,又缘何被卫生部、事发医院和中国医师协会相继否认

  事实上,迄今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何为;非法行医;明确定义。卫生部尽管屡屡发起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同样也没有以正式文件定义何为;非法行医;。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非法行医只存在于一些江湖游医身上,而公立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

  北京律师陈志华认为,通常所说的;非法行医;,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另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律师栾晓丽说,随着两年后的执业医师法出台,;非法行医;涵义也有所变化,非法行医除了可以指;非法行医罪;,也可以指违反执业医师法中的行为。

  ;批复;VS;法律;

  2007年,在广州某医院发生一起实习医生开错药方致一名四岁儿童死亡之后,中山大学曾紧急发布一份,称实习医生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没有行医资格,代签医嘱属于非法行医,呼吁切不可因一时方便越权处理病人或代签名。

  北京律师孙万军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其所代理的三起患者状告一家三甲医院的官司中,医院均存在无证实习医生行医现象,有一起参与治疗的无证人员多达34人。

  无医师执业证行医即视为非法行医,尽管这一点在法律界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同样情况下的实习医生行医如何定性,在卫生部门眼中却要复杂得多。

  事实上,由实习医生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存在已久。由于其特殊性,地方卫生局曾多次就相关问题向卫生部请示,而卫生部也曾多次作出批复。

  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医疗诉讼中,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原、被告均以卫生部的两个批复作为起诉和辩解依据。

  2005年,卫生部在对河南省卫生厅的批复中表示,医学专业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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