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捅死邻居无罪 受害者家属不敢相信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如何计算
2025-10-25深圳人身损害纠纷律师
袁秀珍,深圳人身损害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精神病人捅死邻居无罪 受害者家属不敢相信
昨天,记者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是该院第一次受理自诉刑事案件,目前已经判决赵某隆不承担刑事,经济赔偿约24 .7万元。受害人家属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服,还要继续上诉。
凶案发生在2009年9月29日晚9时许,住在火炬区沙边村沙边下街出租屋内的李秀梅一家人正在看电视。因为家里有一个6个月大的男婴和一个4岁大的女孩,哭喊声、吵闹声不绝于耳。一墙之隔的赵某隆觉得影响到他休息,于是敲开邻居的门,和李秀梅没说上两句就发生争执。突然赵某隆伸手打了李秀梅,丈夫陈小波见状推倒赵某隆,这时赵某隆拿出一把刀捅进陈小波左胸处,他应声倒地,经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
出事后李秀梅准备报警,却发现手机没电,已经走到门口的赵某隆又回来说“用我的”,然后把自己的手机丢给李秀梅。李秀梅给120打电话时,赵某隆就一直在旁边守着。警察来到现场后,在家中将赵某隆抓获。
赵某隆归案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他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能力。据此,检察机关作出免予起诉的决定。对这一认定,李秀梅怎么都不相信,“他平时看起来正常,如果早知道他有病,我们也不可能跟他做了两年邻居。”今年9月份,李秀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赵某隆的刑事,并索偿13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案发时是否发病
案件到达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案发时赵某隆是否发病是争议的焦点。根据第一份鉴定结果:赵某隆不具有刑事能力,并建议精神专科治疗,严加看护。李秀梅对这份结果表示质疑,为了进一步证实,又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结果是赵某隆案发时处于疾病残留期,具有限制刑事能力。
李秀梅认为第二次鉴定结果更符合实际,但检方很快指出,该中心不在省政府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目录中,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于是,检察院、法院又组织了两次鉴定,鉴定结果都与第一次一致。“鉴定结果事关被告人是否有罪,我们再三查明。进行4次鉴定已经创下纪录。”主审法官段文生说。
“儿子确实有精神病,”赵某隆的父亲赵东升说,他从2005年开始表现出病情,到2009年3月病情开始加重。老是觉得有人要害他、很多疑,发病时性格会变得很暴躁,会攻击靠近他的人,还有自残倾向。
赵东升回忆,案发当天下午5时许,在面馆内他因吃米饭还是馒头的问题说了赵某隆两句,“隆隆”当时什么也没说就气呼呼地回家了。
庭审现场
主治医生全程陪同
去年12月28日,该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自诉案件,此前中院刑庭受理的命案等重大案件,一般由检察院起诉。为了组织这次开庭,合议庭事前做了大量工作。
“由于被告人是精神病患者,现在还在医院治疗,首先要考察他是否有受审能力。”主审法官段文生说,他们与赵某隆的主治医生联系后,确定他近期病情稳定,于是敲定了开庭时间;为防止意外,法院还要求医院派医疗车送赵某隆出庭,主治医生全程参与庭审。
开庭当天,赵某隆神情呆滞,眼神总是直直地盯在一处,对法官所有的提问要么保持沉默,要么只有3个字“不知道”。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如何计算
在生活中,相信大家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并不是很陌生,一般法院在受理人身损害的案件时,也会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至于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很多人不是很了解。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如何计算。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该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第七条综合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
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条件
1、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的主观要件。
三、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则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地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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