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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和发放?

2026-09-08上海人身损害纠纷律师

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计算和发放?

1.停工留薪期的定义与期限确定

停工留薪期并非无限期,其具体期限需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严重程度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工资”的计算标准

法律规定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实践中通常理解为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或实发工资。

工作满12个月的: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平均工资计算。

包含项目:通常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加班费是否计入各地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但主流观点倾向于将其纳入正常劳动报酬范畴。

3.发放主体与方式

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承担,而非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或克扣。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4.停工留薪期的终止

停工留薪期终结于以下情形之一: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停工留薪期满(含延长期满)。

一旦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工留薪期即告结束,后续待遇转为伤残津贴或其他相应等级的工伤待遇。

引用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劳动关系确认对工伤认定的影响多大?

1.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

工伤认定的本质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法律确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工伤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主要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首要审查的就是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2. 程序上的阻断效应

如果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先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只有在劳动关系被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确认后,工伤认定程序才会恢复。若最终法律文书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将被驳回或不予受理。

3. 例外情形:非法用工与特殊主体责任

虽然劳动关系是常态下的前提,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不具备标准的劳动关系,法律也规定了参照工伤待遇或由特定主体承担责任的情形:

非法用工: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时虽无直接劳动关系,但法律拟制了工伤赔偿责任。

退休人员等: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部分地区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存在特殊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但在工伤认定上可能存在地域性差异,需结合地方规定。

4. 结论

劳动关系确认对工伤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它是工伤认定的“门槛”,没有劳动关系确认(或法律拟制的用工责任关系),就无法进入实体的工伤等级鉴定和待遇赔付环节。

引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建议企业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及时协助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妥善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及考勤记录,以便准确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若双方对“原工资”标准或停工留薪期时长存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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